(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苏某某、杨某甲与杨某乙、汪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汪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苏某某,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朱琪,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杨某甲,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朱琪,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杨某乙,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汪某,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乃志,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汪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杨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杨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苏某某、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顾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