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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爱清与薛喜文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清,薛鸿蔚,薛喜文,段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91号申请人李爱清,女,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通河县人。申请人薛鸿蔚,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荣成市人。申请人薛喜文,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兰县达河镇人。被申请人段秀峰,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系肇事车陕K-KK2**“北京现代”牌轿车的登记车主及驾驶员。申请人李爱清等人因与被申请人有交通事故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段秀峰在发生本次事故时驾驶的陕K-KK2**“北京现代”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段秀峰在发生本次事故时驾驶的陕K-KK2**“北京现代”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苏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