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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谢传平与邓平、汪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平,邓平,汪娟,肖锦波,徐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262-3号原告谢传平,男,生于1965年5月18日,汉族,宜都市人。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平,男,生于1965年9月5日,汉族,荆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杨波,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娟,女,汉族,荆州市人。系被告邓平妻子。被告肖锦波,男,生于1972年5月11日,汉族,荆州市人。被告徐勇,男,生于1971年7月3日,汉族,荆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传平诉被告邓平、汪娟、肖锦波、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传平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传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传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1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555元,由原告谢传平负担。审 判 长  胡 胜审 判 员  杨 潇人民陪审员  余红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