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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石勇与被告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勇,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石勇。委托代理人金建国,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法定代表人薛煜,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峰,江苏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石勇与被告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华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勇负担。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