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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阳诉被告吴伟林、张禄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阳,吴伟林,张禄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王晓阳。被告吴伟林。被告张禄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阳诉被告吴伟林、张禄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晓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