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阳诉被告吴伟林、张禄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阳,吴伟林,张禄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王晓阳。被告吴伟林。被告张禄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阳诉被告吴伟林、张禄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晓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