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开封田威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王永胜劳动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祥法执字第137号开封田威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你与王永胜因劳动纠纷一案,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胜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王永胜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损失共计125748元。向开封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开封县生育保险所为王永胜补缴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具体数额以单位计算为准。二、向王永胜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利息(迟延履行金)人民币(暂未计算)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1786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