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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施明晓与李文品、蔡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明晓,李文品,蔡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施明晓,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李文品,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蔡英英,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明晓与被告李文品、蔡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明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明晓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施明晓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伟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