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施明晓与李文品、蔡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明晓,李文品,蔡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施明晓,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李文品,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蔡英英,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明晓与被告李文品、蔡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明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明晓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施明晓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伟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