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与温州华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华林置业有限公司,泰顺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金都花园8幢108室。法定代表人:项岳俊,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常青路25号。法定代表人:林观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钱招脉,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华林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4)温泰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华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900元,由上诉人温州华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永利审 判 员 郑文平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李博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