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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杨某某、焦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焦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646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张华庆,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焦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个体,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富海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焦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5元,减半收取791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消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