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杨某某、焦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焦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646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张华庆,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焦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个体,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富海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焦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5元,减半收取791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消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