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小龙、李芳芳与马学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龙,李芳芳,马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龙,男,汉族,1996年5月14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芳芳,女,汉族,1990年7月8日生,农民。被执行人马学忠,男,回族,1970年4月15日生,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8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案款749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学忠在贵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西信用社处账户621065110810****的存款799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