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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小英与杨雷、张玉会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英,杨雷,张玉会,包晓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英。委托代理人印雅亮,香河县县城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雷。原审被告张玉会。原审被告包晓荣。上诉人王小英与被上诉人杨雷、原审被告张玉会、包晓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香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小英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4)香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审 判 员  叶振平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寇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