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雪芳与颜序刚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芳,颜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42-1号原告林雪芳,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颜序刚,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宁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芳与被告颜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雪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颜序刚的宁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4.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人林占如所有的闽J×××××号小轿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林占如所有的闽J×××××号小轿车的过户登记手续。二、冻结被告颜序刚的宁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4.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卢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