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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95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现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顾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方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