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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元诉被告吉林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元,吉林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395号原告:吴文元,男,农民,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岳中山,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陈受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德君,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吉市。代表人:崔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金哲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元诉被告吉林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小营镇民主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元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元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景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绪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