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商初字第3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徐焕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徐焕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3221-1号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昶昶。委托代理人:何全青。委托代理人:李俊伟。被告:徐焕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焕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68元,由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