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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峻岐与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峻岐,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818号原告马峻岐,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号南开大学西南村**楼首层。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原告马俊岐与被告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以下称南苑百货)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俊岐,被告南苑百货法定代表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84年4月份进入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2014年9月份至2015年2月份工资共计14040元,2014年度采暖费520元。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其上述待遇。被告南苑百货辩称,2014年9月2日,被告因资不抵债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经全体员工同意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并于2014年9、10月份完成供应商退货工作,现被告尚未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由于被告已经于2014年9月2日闭店,不再实际经营,所以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工资。2014年度采暖费由于被告已经资不抵债,故也没有支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售货员工作。原告自述双方于2001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被告劳动关系仍然存续,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原告自述被告于2014年9月2日闭店,被告让原告暂时回家,此后原告未到岗上班,奔波于劳动局、法院进行诉讼,由于被告已将门上锁,原告只能在休息室等待单位领导解决问题。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工资待遇,亦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费520元。另查,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正常工作期间月工资标准为2340元一节并无异议。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再查,2014年12月28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月5日,该委作出南劳人仲不字(2015)第00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为:“其他。”原告不服上述不予受理决定,来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因被告已于2014年9月2日闭店,然原、被告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原告属于非因本人原因未到岗工作,故本院参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津劳局(2003)440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原告2014年9月份工资按照其实际工资2340元/月标准发放,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余月份工资,考虑原告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按劳取酬”的公平原则,本院酌情按照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原告上述期间的工资。综上,被告应补发原告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工资10740元。(2340+1680*5)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劳动关系尚在存续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费520元确有不妥,应予补发原告上述待遇。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支付原告马俊岐2014年9月份至2015年2月份期间的工资10740元;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支付原告马俊岐201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费52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薛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