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谢喜临与被告王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谢喜临,女,住融水县。被告:王柳,女,住融水县。原告谢喜临与被告王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谢喜临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喜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喜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