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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万一敏与邓斌、邓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一敏,邓斌,邓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旺苍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万一敏,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2日。被执行人:邓斌,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邓永珍,女,汉族,生于1952年2月19日。本院在执行万一敏与邓斌、邓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一敏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2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周高尚审判员  杨 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