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红英、曾橙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英,曾橙,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陈红英。原告曾橙。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原告陈红英、曾橙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红英、曾橙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廖虹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