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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毛某某,住平泉县。被告刘某某,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柳梓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