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周家斌与安徽上能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斌,安徽上能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33号原告:周家斌,农民。被告:安徽上能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汊河镇相官小李庄。法定代表人:杨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斌与被告安徽上能管桩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家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家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家斌负担。审 判 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