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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8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时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某,农民。上诉人梁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子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凤贞、陈劲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梁伟成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时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子荣审判员  陈劲松审判员  陈凤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梁伟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