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旧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市兴羊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城市兴羊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刘红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旧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兴城市兴羊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文林,该公司厂长。被告:刘红月(别称刘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城市兴羊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月(别称刘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城市兴羊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城市兴羊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做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城市兴羊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红月(别称刘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元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