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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邓珠志玛与扎西泽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珠志玛,扎西泽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36号原告邓珠志玛,女,藏族。被告扎西泽错,女,藏族。本院在审理邓珠志玛诉扎西泽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珠志玛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珠志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珠志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珠志玛负担25元。审判员  罗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拥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