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田东亮、乔建飞、韩忠才、郭睿、郑鑫、宋奇、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田东亮,乔建飞,韩忠才,郭睿,郑鑫,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梁某某,男,199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田东亮,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定。委托代理人陈文慧(系被告田东亮母亲),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被告田东亮。委托代理人朱成(系被告田东亮姑夫),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乔建飞,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县。委托代理人乔缠平(系被告乔建飞父亲),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县。被告韩忠才,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盂县。被告郭睿,男,199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固庄。法定代理人纪云凤(系被告郭睿母亲),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郭睿。被告郑鑫,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郊区。被告宋奇,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固庄。被告梁某某,男,199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定县。法定代理人梁周(系被告梁某某父亲),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田东亮、乔建飞、韩忠才、郭睿、郑鑫、宋奇、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陈艳琴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辛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