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郝小环与屠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98号原告:郝小环,农民。被告:屠张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小环诉被告屠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小环于2015年4月3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