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高全庆与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全庆,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汤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高全庆,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申林,该公司总经理。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安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安中执字第75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汤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粗纱机2台、自络机3台、精梳机6台��并条机1台、并条机2台、条并卷联合机1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武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