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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谈仕元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谈仕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533号罪犯谈仕元,男,汉族,中专文化,1985年7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仪刑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谈仕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谈仕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谈仕元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缴纳罚金2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谈仕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谈仕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二日(刑期至2015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判��员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月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