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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01119号-1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爱芹与冷伟、洪亚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芹,冷伟,洪亚云,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1119号-1申请执行人徐爱芹,居民。被执行人冷伟,居民。被执行人洪亚云,居民。被执行人王艳,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瞬宙与被执行人徐以华、袁致徐爱芹与被执行人冷伟、洪亚云、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冷伟名下有位于昆山市千灯镇卿峰丽景花园A区9号楼403室及阁楼房屋和苏E×××××车一辆,现房屋正在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置,车辆未发现下落,除此之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线索,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滩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