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喻某某,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梅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