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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黄某某,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喻某某,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梅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