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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1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蒙阴县鑫源液化气站与蒙阴县投资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鑫源液化气站,蒙阴县投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493-2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鑫源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董西强,经理。被执行人蒙阴县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方波,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蒙执字第14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蒙阴县投资公司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Q×××××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