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1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蒙阴县鑫源液化气站与蒙阴县投资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鑫源液化气站,蒙阴县投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493-2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鑫源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董西强,经理。被执行人蒙阴县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方波,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蒙执字第14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蒙阴县投资公司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Q×××××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