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8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丹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