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滦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韩某某。诉讼代理人杨作发,河北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陶树山,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么某某,2014年8月2日因砍伤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滦区院公诉刑诉(2015)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月28日、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韩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陶树山,被告人么某某及其辩护人贾伪到庭参加诉讼,鉴定人邹某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4月份,被告人么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某某建材城购买了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盼盼”牌木门。2014年8月1日,韩某某安排木工张某某给承德市双滦区鑫顺家园小区一期XXX号楼X单元XXX室么某某家安装木门,当日未安装完毕。8月2日早晨,张某某继续给么某某家安装木门,油漆工金某某、韩某甲也来到么某某家给木门修漆。8时许,韩某某来到么某某家索要木门尾款,么某某以韩某某延误工期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韩某某打电话叫来妻子帅某某与儿子韩某乙一同索要,后么某某去厨房取来菜刀将韩某某右前臂中段及左前臂近肘处砍伤。2014年8月12日,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么某某承认被害人韩某某的胳膊是其用菜刀砍伤。主要辩称,因为韩某某销售的木门质量有问题,门边线与木门不配套,安装过程延误工期,韩某某应当承担责任,所以么某某想扣点尾款。韩某某打电话叫来一些人,自己一人在家抵挡不过这些人,去厨房顺势拿了一把菜刀,给自己仗胆。韩某某等人将其围住并进行推搡,当时大脑迷糊,太紧张了,本能地用菜刀比划,将韩某某的胳膊砍伤,但不是故意的。么某某的丈夫在韩某某住院当天就去看望,预付医疗费19500元,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韩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么某某的辩护人主要辩称,被害人韩某某向被告人么某某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索要尾款不得,与么某某发生争吵,打电话叫来家属,推搡并用过激语言刺激被告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案发后,被告人么某某没有逃脱,而是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么某某主动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考虑到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劣迹,系初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么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某某建材城购买了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盼盼”牌木门。2014年8月1日,韩某某安排木工张某某给承德市双滦区鑫顺家园小区X期XXX号楼X单元XXX室么某某家安装木门,当日未安装完毕。8月2日早晨,张某某继续给么某某家安装木门,油漆工金某某、韩某甲也来到么某某家给木门修漆。8时许,韩某某来到么某某家索要木门尾款,么某某以韩某某延误工期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韩某某打电话叫来妻子帅某某与儿子韩某乙一同索要,么某某去厨房取来菜刀将韩某某右前臂中段及左前臂近肘处砍伤。经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么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私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韩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元,赔偿款已实际履行,被害人韩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被害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么某某供述。么某某2014年8月12日供述:2014年3月份,其在某某建材城购买了韩某某家的盼盼木门。5月份店里安排工人安装,么某某发现门口线与定制的不同,要求调换。6月份工人给木门补漆,导致全家人过敏,么某某为此很生气。之后调换的门口线到货,店里来人安装,但要求把余款结清。么某某不同意,要求先安装再给钱,当时工人没给安装。直到8月1日么某某给韩某某打电话要求安装门口线并同意付清货款。8月2日上午,一个木工和两个油漆工来到承德市双滦区鑫顺家园小区X期XXX号楼X单元XXX室么某某家安装门,快干完时,韩某某来了,问么某某还有什么问题。么某某提出工人用的胶不好,要求使用自己从网上定购的胶。韩某某说:“等货来了,我们给你安,你把剩下的余款结了。”么某某说:“你们安装木门的时间太长,耽误我们居住,而且木门质量有问题,我们还自己买胶,不能把全款给你,要扣点。”韩某某说:“不行,少一分都不行,必须把全款结清,不结账,我找人到你家连吃带住就不走了。”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韩某某打电话找来三四个人,冲进屋内围着么某某要钱,么某某就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吓唬他们说:“这是我家,你们要是不走,我就砍你们。”他们围着么某某说:“你砍个试试。”当时韩某某离么某某最近,么某某就用菜刀的刀背砍了他左胳膊一下,韩某某用手比划着自己的脖子说往这砍,还比划着刀刃说用这边,并伸手按么某某的脖子,么某某顺势就用菜刀砍了他右胳膊一下。韩某某找来的人围过来推搡么某某,有人要夺刀,韩某某说:“不夺,还让她砍。”么某某用菜刀使劲的冲韩某某的右胳膊砍了一下,当时流了很多血。韩某某把菜刀抢了过去,要用菜刀砍么某某,被旁边的人拦住,随后有人报了警。么某某2014年8月15日供述:我前两刀是吓唬他们,当时韩某某的妻子和儿子从后面顶着我,从身体两侧抓我,我胳膊肘受限,小臂能活动。我闭着眼睛,用菜刀在胸前比划,想让韩某某别靠近我,韩某某离我有一米左右,等我睁开眼睛,看见菜刀伤着他了。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么某某在其店里订购“盼盼”木门,当时么某某没要求门口线的样式,韩某某就按厂家走的货。5月份,木门到货,么某某说门口线样式不对,韩某某又重新订制了门口线。按照订单,么某某应该把4840元的尾款付清才能安装,但么某某不同意付款,这样就耽搁了2个月。后来么某某与韩某某联系,要求8月1日到其家安装木门,当天没有安装完,么某某付了3000元,还剩1840元尾款。8月2日,韩某某安排长子韩某甲和一个姓金的修漆工去么某某家给门修漆,安排一个木匠去干收尾的活。上午8时许,韩某某来到么某某家,看活干得差不多了,就跟么某某说把尾款1840元结清了。么某某说:“我还给你钱?你耽搁我这么长时间,我屋里二次污染,你还得赔我钱呢!”双方发生争执,韩某某打电话让其妻帅某某和次子韩某乙到么某某家拿钱,什么时间拿到钱什么时候走。么某某去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奔着韩某乙砍,韩某某上前阻拦,么某某砍了韩某某左胳膊一刀,紧跟着么某某拿着菜刀胡拉着还要砍,韩某某就用手指着头说:“来,奔我这砍!”么某某又用手中的菜刀砍了韩某某的右胳膊,当时就流血了。3、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金某某是韩某某雇佣的工人。案发当天韩某某安排金某某和姓张的木工到么某某家安装木门。当时有一男一女和一个小女孩在家,正在干活的时候,那个男业主领着小女孩出去了。大概8点多钟,活干得差不多了,老板韩某某也来了,要求女主人结算尾款,女主人说耽误她很长时间,尾款就不给了,韩某某说不行,两人就吵吵起来。韩某某说“你不给我就让我孩子来你家住。”那个女业主说:“你试试,要是来了我腿给你打断了。”过了一会儿,韩某某的媳妇和孩子来了,女业主去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说:“我砍你。”韩某某说:“你砍,你砍。”那个女业主用刀背砍了韩某某右胳膊两下,韩某某用胳膊挡着,接着那个女业主又用菜刀砍了韩某某胳膊一下,血一下子就喷出来了。韩某某就去夺女业主手中的菜刀,把菜刀抢过来了。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给韩某某打工的木匠,被安排去么某某家安门。因结算尾款的事,韩某某与女主人发生争吵,韩某某给其媳妇打电话说:“你上她家来吧,她不给钱,吃住都在她家,啥时候给钱啥时候走。”随后,韩某某的媳妇和一个年轻男子来了,还没进屋,那个女主人去厨房抄起一把菜刀出来,用刀背拍了韩某某胳膊一下,韩某某就往女主人跟前凑,伸着脑袋冲女主人说:“你砍我脑袋吧。”女主人拿着刀在韩某某脑袋比划了两下,但没砍,两个人继续吵,接着女主人用菜刀砍了韩某某右胳膊一刀,韩某某的右胳膊流血了。韩某某的妻子和修漆的男子(指金某某)过去抢菜刀,与韩某某妻子一起来的年轻男子要打女主人,韩某某和他妻子没让那个男的动手,其他人也上前拉着,后来把女主人手中的菜刀抢了过来,韩某某等人下楼去医院了。5、证人韩某甲证言证实,其为韩某某长子,案发当天在么某某家修门,其父韩某某去收尾款,女主人不给。这时母亲和弟弟韩某乙也来了,还没进屋,女主人说:“这是我家,谁进屋就砍谁。”我父亲说:“我不信你敢砍。”那个女主人就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走到我父亲跟前,二人面对面距离半米左右,女主人拿着菜刀在我父亲脑袋上比划说:“我就敢砍。”我父亲说:“我不信你敢砍。”我看情况不妙赶紧打电话报警。这时那个女主人拿菜刀砍了我父亲右胳膊一刀,我赶紧过去把女主人手中的菜刀抢过来了,那个女主人去厨房还要拿刀,被我拉了回来。我父亲的右胳膊被砍流血了,捂着胳膊走了。我和母亲在门口等着警察来,那个女主人一直在屋里。6、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证实,韩某乙系韩某某次子。案发当天,接到韩某某电话让他和母亲帅某某一起去鑫顺家园一个客户家里拿钱,哥哥韩某甲在那家干活,下楼接的帅某某和韩某乙。我们站在门口,女主人拿着菜刀说:“你们都给我滚出去。”拿着菜刀奔我们过来,砍了韩某乙左胳膊一刀,韩某乙要动手打那个女的,韩某某、韩某甲拦着不让动手,说“就让她砍。”当时不知道谁关上了门,之后我在门外听见我父亲和那个女的说尾款的事,说话声音挺大的。后来我母亲打开门,我看见屋里满地是血,我父亲的两只胳膊都流血了。我父亲让我打120,随后跟着父亲韩某某下楼,开车去市医院,先到元宝山派出所报了警。7、证人帅某某证言证实,帅某某系韩某某之妻,其和韩某乙一起去了鑫顺家园,大儿子韩某甲下楼接我们,韩某甲和韩某乙走的快,先上楼了,站在四楼一个住户门口靠里边处,当时韩某乙在前面,丈夫韩某某在屋里。一人女的拿一把菜刀砍我二儿子韩某乙左胳膊一刀,丈夫韩某某就让韩某乙出屋,我就把韩某乙拽出屋了,我倚在门口处,回头往屋里看,这时屋里地上有血,我丈夫韩某某的胳膊流了很多血。韩某某抢那个女的手中的菜刀,我把菜刀夺过来了,让丈夫韩某某去医院,之后韩某某和韩某乙就下楼了。我和韩某甲在门口站着,那个女的要擦地上的血,韩某甲没让擦。后来警察来了,我把菜刀交给了警察。8、报警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2日8时40分,韩某甲打电话报警,在双滦区鑫顺家园X期XXX号楼X单元XXX室内,么某某与韩某某发生口角,么某某用菜刀将韩某某砍伤。9、到案说明证实,案发后,么某某未离开现场,民警将么某某传唤到元宝山派出所。10、物证菜刀一把及照片,帅某某将菜刀提交给民警,么某某当庭确认此刀系其砍伤被害人韩某某所用作案工具。11、双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双滦司鉴中心(2014)临览字第1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出庭作证并进行现场测量可以证实,被害人韩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2、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2014年8月2日,公安机关决定对么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执行期间自2014年8月3日至8月12日。13、被害人韩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医药费单据、误工证明、住院病案、出院记录、撤诉申请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韩某某的伤情、住院治疗情况。14、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交款条证实,被告人么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私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韩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元,赔偿款已实际履行,被害人韩某某出具了谅解书。1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么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对激化矛盾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么某某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双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么某某作出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么某某自二O一四年八月三日至八月十二日被行政拘留十天,折抵刑期二十天,管制的刑期自二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张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恩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