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牛景春、王玉芝等与金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景春,王玉芝,王红侠,牛婷雨,牛昱程,金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牛景春,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玉芝,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红侠,农民。申请执行人:牛婷雨,学生。申请执行人:牛昱程,学生。被执行人:金旭,农民。申请执行人牛景春、王玉芝、王红侠、牛婷雨、牛昱程与被执行人金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86894.4元,已执行69293.24元,尚未执行8756.16元,应执行执行费122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钱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