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6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金泉摇臂厂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萍,山东莱州金泉摇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69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山东莱州金泉摇臂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与被执行人山东莱州金泉摇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莱州金泉摇臂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莱州金泉摇臂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莱州金泉摇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