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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赵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赵永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593号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847025-4)。法定代表人:丁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永刚。本院在审理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刚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