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侯立鹏与刘海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45号被拘留人:刘海卫,男,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拘留人刘海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以(2015)蚌山执字第00245号拘留决定书对刘海卫拘留15日,并已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的亲属为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10万元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刘海卫的拘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