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罗群娣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罗群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3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韩玉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萍、何瑞兰,均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群娣,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现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罗群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罗群娣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25元)。审判员 陈绮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萧欣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