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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丽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震,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李震,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弥陀寺乡拐张庄村小李庄。身份证号:412828198907204234。被执行人张丽,女,1990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弥陀寺乡白庄村后陈庄。身份证号:4128281990102842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丽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弥陀寺信用社有财产25000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丽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弥陀寺信用社(账号00000098410555087013)存款25000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账号00000047738395089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