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蔡小清减刑一案的刑事��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226号罪犯蔡小清,男,汉族,小学文化,1971年5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小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6年6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蔡小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蔡小清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小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小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志 中审判员 ���李伟审判员 李 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