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倩与天津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倩,天津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2737号原告杨倩。委托代理人石广涛,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雍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兵。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