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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44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乔春莲,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