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万华诉被告叶远冲、蒋忠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710号原告王万华,男,汉族,53岁。被告蒋忠仁,男,汉族,46岁。被告叶远冲,男,汉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华诉被告蒋忠仁、叶远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万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