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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俊荣、项城市电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李俊荣,项城市电业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负责人白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少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荣,男,1942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李艳茹,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城市电业局。法定代表人徐其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周口英大泰和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俊荣、项城市电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08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少华、被上诉人李俊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茹、项城市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印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2月14日项城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项公消火认字(2014)第0002号认定书,认定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3年12月31日1时许,项城市官会镇薛楼李俊荣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损瓦房生活用品、商品、衣被及部分古物等物品,烧损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114884元。对该起火灾原因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1时许,起火部位为项城市官会镇薛楼李俊荣住宅后侧东部,起火原因为不排除起火部位处电线断落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2014年3月25日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郑宏价格估字(2014)3024号评估报告对李俊荣家火灾烧毁物品损失为114884元。李俊荣住宅后侧东部的线路属于项城市电业局管理。另查明,项城市电业局于2013年8月26日向周口英大泰和财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单号:1062515012013000005YD,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止。李俊荣家中因电线断落火灾在投保公众责任险期限内。周口英大泰和财险公司庭审中要求对李俊荣的损失进行重新评估,后来放弃重新鉴定申请。原审法院认为,李俊荣家火灾引起是项城市电业局管理的线路断落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由项城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佐证。李俊荣火灾损失应由项城市电业局赔偿,项城市电业局在周口英大泰和财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此火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周口英大泰和财险公司直接赔偿给李俊荣。因项城市电业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周口英大泰和财险公司能足额赔偿李俊荣,项城市电业局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俊荣火灾损失114884元。二、驳回李俊荣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8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上诉人周口英大泰和财险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原审认定由我公司承担李俊荣的所有损失错误,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不能认定是由于电线滑落造成起火,火灾财产损失鉴定报告是由李俊荣个人进行委托,程序不合法。我公司对超出49860元的损失不应再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李俊荣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认定书客观真实合法;鉴定报告上诉人在一审虽提出重新鉴定,但后来又提出不再鉴定;上诉人所说的对于火灾已赔偿49860元给电业局,被上诉人不知情,也没得到钱。此事是上诉人与电业局单独协商,钱也给电业局了,与李俊荣无关。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被上诉人项城市电业局答辩称,上诉人委托我单位调解,该49860元同意退给上诉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项城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项城市官会镇薛楼李俊荣住宅后侧东部,起火原因为不排除起火部位处电线断落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虽然周口英大泰和财险公司上诉称,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认定书并不能认定该火灾是由于电线滑落引起的,但周口英大泰和财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否认该认定书意见,而周口英大泰和财险公司就此次火灾事故赔偿给电业局49860元,是对此次火灾事故的承认。周口英大泰和财险公司认为火灾财产损失鉴定报告是由李俊荣个人进行委托,程序不合法,虽然周口英大泰和财险公司一审中要求对李俊荣的财产损失进行重新评估,但后来又放弃了重新鉴定的权利。故周口英大泰和财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群阳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