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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孙满意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满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091号罪犯孙满意,男,汉族,中技文化,1977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淮阴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鼓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满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18年1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3年4月3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1360号、第3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满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八个月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孙满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孙满意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满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满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四日(刑期至2015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