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际昌、黄泰松、黄泰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际昌,黄泰松,黄泰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黄际昌。申请执行人黄泰松。申请执行人黄泰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负责人张春红,该支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东路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际昌、黄泰松、黄泰岚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已全部履行已生效(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道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楼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