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池芙妹与鲍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芙妹,鲍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池芙妹。被告:鲍月雷。原告池芙妹与被告鲍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池芙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碧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史夏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