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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池芙妹与鲍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芙妹,鲍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池芙妹。被告:鲍月雷。原告池芙妹与被告鲍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池芙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碧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史夏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