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坤贤、贺利侠、蒿小红与孙秀婵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贤,贺利侠,蒿小红,孙秀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291号原告张坤贤。原告贺利侠。原告蒿小红。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峰,男,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秀婵。委托代理人唐同斌,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贤、贺利侠、蒿小红与被告孙秀婵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贤、贺利侠、蒿小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坤贤、贺利侠、蒿小红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贤、贺利侠、蒿小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