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0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坤贤、贺利侠、蒿小红与孙秀婵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贤,贺利侠,蒿小红,孙秀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291号原告张坤贤。原告贺利侠。原告蒿小红。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峰,男,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秀婵。委托代理人唐同斌,男,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贤、贺利侠、蒿小红与被告孙秀婵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贤、贺利侠、蒿小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坤贤、贺利侠、蒿小红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贤、贺利侠、蒿小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