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肖鹤鸣与洪泽县老子山温泉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2003号申请执行人肖鹤鸣。被执行人洪泽县老子山温泉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老子山镇湖滨路53号。肖鹤鸣与洪泽县老子山温泉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泽商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洪泽县老子山温泉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肖鹤鸣租金收益21223元,并从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2倍给付原告肖鹤鸣的损失至2014年6月3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洪泽县老子山温泉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洪泽县老子山温泉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鹤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洪泽县老子山温泉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洪泽县老子山温泉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银行,无存款余额信息。未执行到位2122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泽商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洪洲执行员 王 俊执行员 邱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孟凡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