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孙泉生与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泉生,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申字第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泉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再审申请书载明现住址为:广东省韶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沈鸿标。再审申请人孙泉生因与被申请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下称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泉生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自1985年1月起在华昌造纸厂担任供销工作至1989年11月均未纳入社保。1991年申请人被华昌造纸厂无故开除一切公职。后华昌造纸厂于2010年2月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破产,才把申请人个人档案全部恢复,并解决1989年12月至2010年2月的全部社保、医保及各种保险,但从1985年1月至1989年11月未解决社保,只按每年补1000元退休工龄款,而申请人已有25年工龄,但被申请人只为申请人购了22年的社保,尚欠4年11个月(59个月),对此申请人表示不服。(二)按照劳社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也必须返回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和社会保障局应补回申请人自1991年8月被解雇至2010年复职这段时间(235个月)的工资332196元、补偿金和各种经济补偿83049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未得到任何工资和补偿。(三)申请人四次向有关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障局申请解决均未果,向法院起诉被驳回。综上,鉴于被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以保障申请人作为八十年代改革开放老前辈的合法权益。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提交答辩意见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经办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孙泉生要求被申请人办理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二审裁定的结果正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孙泉生要求办理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因没有经过向破产管理人��出异议、更正请求的诉讼前置程序,无权提起该诉讼请求。事实上,孙泉生没有对被申请人清单上所记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提出异议和更正请求,并且认可了清单上所记载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还于2011年8月8日与被申请人达成了《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确定其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而无异议。综上意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孙泉生诉请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为其补缴自1985年1月至198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第三款“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关于孙泉生诉请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为其��付1991年8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公布的《华昌造纸厂实施破产在册职工第三榜花名册》确认孙泉生参加工作时间为1988年4月,调入厂时间为1989年12月30日,实际工龄为22年;双方已签订《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在协议签订后已向孙泉生发放了经济补偿金25000元。孙泉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就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提出过更正申请,而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不予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孙泉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孙泉生就该项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条件尚不具备。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驳回孙泉生的起诉、���诉正确。孙泉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孙泉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